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2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马祖镇万缘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7579434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畅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广泽.格凌西城2号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2778595Q。
法定代表人:袁畅。
解除保全申请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畅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川0682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畅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畅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