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2财保21号
申请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马祖镇万缘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7579434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畅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广泽.格凌西城2号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2778595Q。
法定代表人:袁畅。
申请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畅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函形式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155万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畅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