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22民初18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盘锦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宏
书记员 吕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