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

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与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辽1122民初2137号
原告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达,被告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供热入网费1,234,981.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749.06元。 案件受理费16,470元,减半收取8,235元,由被告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中秋
书记员  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