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金景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福兴生活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高松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盘山新城热力有限公司、辽宁福兴生活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