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钧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南宁惠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钧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钧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651元,由原告南宁市钧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水妮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书 记 员 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