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宏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宏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右江区城东路进站大道右侧青年公寓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陆志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佳彧,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嘉,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百色投资大厦商业裙楼第**。

法定代表人:林金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宏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02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86601.4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陆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李岳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