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1646号
原告:南宁振全建筑劳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46834G(2-1)。
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19号楼1单元19-1-203号。
法定代表人:蒋钦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学智,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376353779。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10号迎龙苑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李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宝,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07474652。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百色东大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898273094。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南北二级路四塘变电站旁。
法定代表人:张宗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振全建筑劳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色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振全建筑劳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振全建筑劳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振全建筑劳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5855元,全部由原告南宁振全建筑劳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海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