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振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振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良庆区五象大道432号滨江-丽景园19号楼1单元19-1-203号。
法定代表人:蒋钦平。
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百色投资大厦商业裙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金国。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振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宁振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钢管内外架脚手架延期使用费1866299元及利息(待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9195元、执行费292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宁振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查控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陆建华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龚志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