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02执13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广西百色市。
委托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流,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美景苑小区3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成年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飞马分理处帐号20×××59上的存款20282.43元。
上诉款项划扣至本院,开户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2017)桂1002执1384号,帐号:60×××81-10053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