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军诉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02民初223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原百色市右江区兴旺水泥制品经营部经营者。住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和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百色投资大厦商业裙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军诉被告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