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5681号
原告: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挺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