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0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鲁0116执保20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