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451号
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雍峙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78350311X。
法定代表人:王永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1栋3单元6/7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周佩凝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451号
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雍峙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78350311X。
法定代表人:王永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1栋3单元6/7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周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