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4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雍峙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78350311X。
法定代表人:王永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1栋3单元6/7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唯,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川0724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对本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对被申请人保全标的物进行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周佩凝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4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雍峙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78350311X。
法定代表人:王永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1栋3单元6/7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唯,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川0724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对本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对被申请人保全标的物进行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周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