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被执行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
被执行人:王兴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05月0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执行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7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龙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凤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