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801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1栋3单元6/7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
被告:李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谭晓斌,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诉被告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阳、谭晓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黄昌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