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7057号
原告:绵阳信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582038717,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告: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1栋3单元6/7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
原告绵阳信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信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1元,由原告绵阳信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昌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