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2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阎月环,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本金3151308.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610.00元。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应收款予以扣留,但不具备提取条件。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3151308.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6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萍
审判员伍强
审判员晋兆其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曾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