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泉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阎月环。
被告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沈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