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31民初219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塔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顺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高长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