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30民初2179号
原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43745687M,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84790A,,住所地江苏盱眙县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东侧金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