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179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30民初2179号 原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43745687M,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84790A,,住所地江苏盱眙县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东侧金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