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190某某与某某、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31民初219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塔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顺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湖县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