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2974号
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富临东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7BA2N。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中滩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590486054N。
法定代表人:彭春伟,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跃武,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胜县中滩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计1708元,由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