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新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共统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621号之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共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七甲街。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共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802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在保全阶段以(2024)琼0106执保8167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以(2024)琼0106执保1996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于2025年3月31日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冻结账户扣划共计31230.93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5004.05元、执行费137.56元后将余款16089.3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xx克莱斯勒大捷龙牌汽车一辆,查封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回案款16089.32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28025元及利息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