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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367号
原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15层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99346993M。
法定代表人:缪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
原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佩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超琼
书记员胡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