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5民初961号
原告上海鼎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11号40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7306558L。
法定代表人武佳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新春,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15层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99346993M。
法定代表人缪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鼎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鼎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鼎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鼎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