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新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淳安新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399号
原告:***。
被告:淳安新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景秀花园33幢20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诉被告淳安新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