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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8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科技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62024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721124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新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8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