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宁波雄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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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140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3564XJ。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252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72112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雄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9013344W。
法定代表人:赵聚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雄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14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