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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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2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717211243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252弄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1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邵珊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