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11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252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晶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西溪庭园4幢1-3。 法定代表人:赵佑权。 原告***与被告***、***、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晶兴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59.84元,合计58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