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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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252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