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永康市毅沁挖掘机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114号 原告:永康市毅沁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田畈中央1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252弄1号。 被告:宁波晶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西溪庭园4幢1-3。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毅沁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晶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毅沁挖掘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毅沁挖掘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毅沁挖掘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1.75元,合计1676.75元,由原告永康市毅沁挖掘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