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金冠皇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25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冠皇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2AEL7B。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7211243X。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252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冠皇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25民初4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冠皇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527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4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冠皇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95276.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29元。2024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冠皇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详见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25执279号【(2023)浙0225民初4549号民事调解书】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