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峻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峻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185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镇通*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峻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5号(天竹***)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小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兵(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峻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