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5161号之一
原告:郁彬,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郁彬与被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郁彬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郁彬负担。
审 判 长 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萱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