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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彬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5161号之一 原告:郁彬,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郁彬与被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郁彬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郁彬负担。 审 判 长  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萱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