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1民初3152号
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黄金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518225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杭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880062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杭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