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杭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34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从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88006285M。
法定代表人:范淑芳。
被告:***,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吕发平,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发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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