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532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凤,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颖,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88006285M。
法定代表人:范淑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胡光明
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
人民陪审员 范小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严钦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