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4857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伤者。
被告:垫江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