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2686号
申请人:许云坤,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双元路16号清华名居9幢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闫丰。
被申请人:闫丰,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冯建东,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华庄3幢306、308室CNH。
法定代表人:王卫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许云坤与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闫丰、***、冯建东、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云坤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闫丰、***、冯建东、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云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闫丰、***、冯建东、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云坤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