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973号之一
原告:盐城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6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闫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高德百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6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闫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闫丰,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双元路16号清华名居9幢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闫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德百易贸易有限公司、***、闫丰、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呈蕴
审 判 员 邵海峰
人民陪审员 陈连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