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3532179X,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霍德志,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668982788,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902民初3688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27628.9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