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02民初3688号
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3532179X,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海路东方绿苑内。
负责人:霍德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东,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668982788,住所地盐城市双元路**清华名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汉岗,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海支行与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崇东,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汉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9500000元,截止2019年9月26日的欠息418904.9元。2019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息利率标准9.825%计算。2、原告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的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闰丰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过原告的授信审批等程序,决定给予被告闰丰19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被告闰丰、***以共同所有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的房地产抵押担保,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该债务已经全面逾期,构成实质违约。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对利息标准要核实一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5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担保人)、***(担保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二条借款利率(三)本合同项下逐笔贷款利率按贷款人挂牌利率执行,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标准为准。第四条贷款金额支付一、借款人取得的贷款资金,存入**账户。第九条借款担保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抵押(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一、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一)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及贷款人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二、最高额抵押/质押担保的:(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房地产(详见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三)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催讨差旅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条违约责任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同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一条一、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会决议同意该担保行为。
2016年8月11日,被告**、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抵押权人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人为***、**。其中107室最高额为200万元、108室最高额为200万元、109室最高额为900万元、201室最高额为1500万元、301室最高额为1200万元,合计4000万元。均附记担保范围详见抵押合同。
2018年8月10日,被告**在原告的格式借款借据中签名,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1950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8月1日,年利率6.55%。
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欠原告本金1950万元,利息527628.9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合法有效。
原告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故原告对抵押房地产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海支行借款本金1950万元、利息527628.92元,并承担以19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9.825%(6.55%×1.5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海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建彬
人民陪审员 蔡林冲
人民陪审员 蔡锡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卞 莲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