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财保7号

申请人:许云坤,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双园路**清华名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人许云坤于2020年6月28日因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差欠其借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云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云坤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徐林云

审 判 员 康 燕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