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执4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成宗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江苏高德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同茂,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林一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高德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高德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同茂、林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11月15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等财产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区东进西路21号金庭苑22幢101室、23幢102、103、104、105室不动产进行了拍卖处置,并已将相应执行款汇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此外,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高德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机动车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兆勇
书 记 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