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康成建材部、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2639号 原告:中山市***康成建材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丰北路(兆丰市场斜对面)。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原告中山市***康成建材部与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山市***康成建材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