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2639号
原告:中山市***康成建材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丰北路(兆丰市场斜对面)。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原告中山市***康成建材部与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山市***康成建材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