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2财保28号 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被申请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中路雄州公园东侧(原生资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东侧A1地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206920.2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责任限额为78206920.2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0602011018011281202200××××)。2022年12月2日,***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206920.28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蓝 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