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2财保22号 申请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中路雄州公园东侧(原生资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东侧A1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申请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5000********、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东正支行)存款在2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存款在255436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7029********、开户行:中国银行韶关南雄支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4472********、开户行:农业银行南雄市沿江支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自愿为申请人提供价值人民币26554365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编号:630313018182022000400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5000********、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东正支行)存款在2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存款在255436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7029********、开户行:中国银行韶关南雄支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4472********、开户行:农业银行南雄市沿江支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蓝 卓 书 记 员 ***